铜陵虚拟币诈骗案判决书铜陵虚拟币诈骗案判决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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铜陵虚拟币诈骗案

当事人信息:

被告:张某某
身份证号码:XXX
住址:铜陵市XXX区XXX路XXX号

原告:铜陵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

案发时间: 2023年XX月XX日
案发地点: 铜陵市某区某小区

案件基本情况:

2023年XX月XX日,铜陵市某区某小区发生一起虚拟币诈骗案,经调查,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“投资虚拟币”为名,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,吸引多名受害人加入其所谓的“虚拟币投资群”,随后,张某某通过 various methods 向受害人发送虚假链接和信息,诱导受害人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,共计金额达XX万元,已有XX名受害人被诈骗,部分受害人已收到退款,但仍有部分受害人损失惨重。

审理过程:

  1. 调查阶段
    2023年XX月XX日,铜陵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报案,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,专案组通过网络调查、现场走访、询问证人等方式,收集了大量证据。

    • 通过网络搜索,发现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开设了虚拟币投资群,群内发布虚假信息,诱导受害人加入。
    • 通过银行对账记录,发现有多名受害人向张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。
    • 通过询问证人,证人证言指向张某某。
  2. 质证阶段
    在审理过程中,专案组邀请了多名律师和专家参与质证。

    • 律师指出,张某某的行为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XX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。
    • 专家指出,张某某的诈骗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,符合诈骗罪的加重情节。
  3. 审判阶段
    2023年XX月XX日,铜陵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。

    • 审判长:XXX
    • 审判员:XXX、XXX
    • 审计员:XXX

    在审理过程中,审判长询问了张某某的供述,证人证言,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,张某某对指控的罪名予以认罪,但辩解称其行为是出于好奇,误入歧途。

  4. 判决结果
    经审理,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且数额较大,具有加重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XX条第XX款的规定,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。

适用法律:

  1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XX条: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。
  2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XX条: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,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。
  3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》第XX条:证据应当真实、充分,具有证明力。

法院签名:
审判长:XXX
审判员:XXX
审判员:XXX
日期:XXXX年XX月XX日

附:判决书生效后,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二年内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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